一、《民事诉讼状》(一)《民事起诉状》中应注明:1、原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有多项诉讼请求的,应同时注明全部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如“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万元整”;4、案由,案由不能明确的,可空着不填,待立案时与立案庭法官沟通确定后再行填写;(二)原告系自然人的,具状人处应由原告本人签名,严格禁止律师代签;(三)原告系法人的,具状人处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四)应按被告及第三人(如有)合计数量+1提交《民事起诉状》副本,例如有两个被告、一个第三人,《民事起诉状》应提供四份,法院留一份给两个被告、一个第三人各送达一份。二、《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证人出庭申请书》提交的《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应与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份数相同;《证据目录》应注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目的及证据页数,由提交人/提交人的受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起诉时申请证人出庭的,应提交《证人出庭申请书》原件一份,载明证人姓名、住所、证明事项并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原被告及第三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原告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原告身份证原件备查并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该案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且原告经常居住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原告经常居住地居委会、物业公司或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原告在起诉前实际在该地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并加盖居委会、物业公司或派出所公章;(二)原告系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在上述文件中加盖法人公章;原告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三)被告系自然人的,可提交被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被告身份证明文件一份。如无法提供,在《民事起诉状》中注明被告身份证号、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即可。被告个人信息可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查询;(四)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被告工商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一份或其他组织主体证明文件一份;(五)该案存在第三人的,应提交第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并提交律师证原件备查(一)《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人及受托人个人信息、代理权限、授权范围及代理权终止期限等;(二)原告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原告本人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严格禁止律师代签;(三)原告系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落款委托人处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