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是武汉市首部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将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武汉市也成为全国副省级及省会城市中唯一一个具有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城市。《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是对国家非遗法、省非遗条例的继承和拓展,在不少方面有了新突破、新阐释。《武汉非遗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武汉市非遗保护工作,乃至全市文化事业发展具有历史性里程碑的意义,对于武汉市非遗保护事业具有奠基性作用。纵观《条例》全文,有以下亮点:一、《条例》突出“保护”二字将“条例”定名为《保护条例》,并在法规中将“保护”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这里的保护明确为大保护概念,具体包括保护、传承、利用、发展四个部分,同时在全文中着重论述了不同的保护方式。这也充分凸显武汉的地方立法特色。二、明确政府是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包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建立非遗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提供经费保障;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本级文化发展规划,统筹建设非遗公共文化设施等。二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各自职责。并在本领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部门担当组织、指导、培训、督查和申报作用。三是明确工作队伍与工作机构。也就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三、明确实施分级保护制度《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提出分级保护原则,对国家、省、市、区四级名录中的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编制专项计划,配套单项扶持资金,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并对其收徒传艺给予补贴;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博物馆,可以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对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实行保护。四、明确实施分类保护制度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的情形,《武汉非遗保护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对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和技艺项目名录进行重点保护。五、倡导非遗保护的社会化传承一是结合武汉自身老字号众多的状况,《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提出对本市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列入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二是提出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订培养计划,传授技艺;三是规定通过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四是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遗相关专业或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五是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六、明确界定非遗区域流动的权责关系武汉市在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流动现象比较突出,有市内跨区流动的,也有跨省市流动的,由此也带来了非遗保护单位与传承人之间、保护单位与流动区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不明的问题。《武汉非遗保护条例》在上位法总体框架下,结合武汉市实际做出相关规定。一是鼓励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二是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在本市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三是规定本市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优先转入本市户籍。七、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武汉非遗保护条例》在上位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进一步细化。一是鼓励、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园区)。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市旅游形象宣传内容;三是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四是市区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场所、宣传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对符合政策的给予税收优惠或资金扶持;五是利用武汉高校及研究机构众多优势,支持开展非遗保护科学研究,提高非遗保护和利用水平;六是鼓励支持依法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七是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有权依法优先利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八、鼓励非遗保护的社会参与《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建非遗基础设施;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协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开展非遗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化艺术创作;明确开展非遗保护的合作方式,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九、明确非遗保护的执法机构及“冒用者”的法律责任《武汉非遗保护条例》明确提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非遗条例行为的应当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武汉非遗保护条例》还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并设定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