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发生纠纷的案件,其司法程序和民事诉讼的程序是一样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并提交答辩状,当地政府受理对宅基地权属争议问题;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服或者协调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