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债务,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