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条件:

1、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有过失;

3、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