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生产或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期间内,如有保险产品的设计方案、原材料、生产工艺、使用说明书、销售区域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5、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产品的广告、产品说明书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本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各种类型的宣传投保本保险的材料。否则,对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6、若在某一个保险产品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解决该质量问题。否则,由于类似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7、被保险人获悉因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