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性。

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

中立性的原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如程序主持者的资格认定、回避制度、权力制约等。

扩展资料

在中国,其基本要求包括:行政公开;听取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回避。在理论上,正当程序是法定程序的上位概念,法定程序只是得到制定法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但在中国的行政诉讼实践中,是先有“法定程序”的实定法,后有“正当程序”的一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程序参与表现为信息获得与传递机会,即被告知和听取陈述意见的机会。

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参与不仅有助于选出合格的领导、制定高质量的法律、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更可以体现对人的主体性与尊严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