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中,停止条件是指生效条件,意思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没有成就时,合同效力暂时停止,不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扩展资料: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有: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