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

(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