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要十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如果案件复杂的,审查时间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