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第一巡回法庭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第二巡回法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第三巡回法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

第四巡回法庭地址:河南省郑东新区白佛路和博学路交叉口 博学路33号。

第五巡回法庭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8号。

第六巡回法庭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基地航天中路389号 神光大厦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