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改变,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当监护人不应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取消原监护人的监护权,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更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