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出具的住宿证明文件;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山东省居住证申领表》和《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申请人凭《山东省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扩展资料: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换领居住证。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签注所需材料与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