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

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内容:

1、当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其继续履行,争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