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怎么处理?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原本已作出约定,不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拒绝后合同将不生效。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基本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从总的民法领域来说,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尽量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合同法领域,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都要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尤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且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明确或不完全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表明:

一、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三、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后契约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实信用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相对立。为维护双方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也就必须赋予诚实信用原则普遍效力,将其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成为在商品经济领域和整个民事领域反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通谋等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手段。所以,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是有权提起异议并否决违反者提出的条约。

我们在享受相应的权利时,也必须承担着一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乃至上升到法律问题时才会被重视。反之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处于受害者的一方必须要拒绝,让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