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1、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者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受害者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话补)、奖金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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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