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1、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3、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出院记录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票据;
(5)符合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经济来源证明;
②供养亲属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供养关系证明材料;
③供养对象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报送养父母、养子女收养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供养对象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交通事故的还需报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司法部门的判决(调解)书;
(7)属于其他事故伤害的还需报送第三方责任赔偿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