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士官退役费1、基本复员费基本复员费按照月基本工资(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其中,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军龄满20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另外,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情况根据当年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2、安家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同样按照月基础工资计发。退役军人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退役军人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3、回乡生产补助费退役军人回农村发展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得回乡生产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患有慢性病的退役士官,根据病情的轻重,并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5、奖励工资若符合当年发放奖金工资的要求,则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士官退役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二、义务兵退役费1、退伍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享受标准核算并发放。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所需费用发放。5、退役医疗保险金根据每服役满一年给付420元的的标准发放退役医疗保险金。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可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士兵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