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手续:

1、居民户口簿。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3、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部门:

户主变更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的。

2、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4、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5、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 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6、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扩展资料:

申请变更民族登记:

1、办理条件: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 数民族成份。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办理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

(2)县(县、区)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省辖县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3)申请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变更人父母居 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 、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48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