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的车辆和准驾证不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六十五条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时,应当对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明及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驾驶人身份和驾驶证状态。因被扣留、暂扣等原因无法出示驾驶证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实驾驶人信息。对报名参加满分教育的驾驶人,经核实未扣留驾驶证的,应当依法扣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驾驶人信息及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驾驶证状态,对尚未扣留驾驶证的,告知驾驶人通过业务窗口现场申请满分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受理驾驶人审验教育时,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驾驶证信息进行核实,对不具有记满12分、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情形的驾驶人可以受理审验教育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