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液化气供应站点(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有固定的通讯工具。同时,设立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另外,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燃气生产厂区、储罐区、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均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为当地城建主管部门),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使用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登记标志,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燃气运行工、维修工、充装工、槽车押运工、驾驶员、危险品专管员、销售维修工等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上岗培训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储配站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制定事故抢修预案,保证有效、及时地抢险和处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