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致:X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四川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XXX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1、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书》2、贵司与成都XXX投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3、XXX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法律分析1、关于“资金使用费”《合作协议书》第三条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该项条款所约定的利率如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超过部分属于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由于以上原因,XXX有限公司的税前利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关于XXX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1)股东会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各占50%,存在贵司与XXX投资有限公司意见相左而出现股东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风险。(2)董事会X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推荐3名,XXX投资有限公司推荐2名。”,“董事会至少有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公司的对外投资、借款、还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参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余事项由参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从以上规定看,如XXX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缺席,XXX有限公司将无法召开合法有效的董事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