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审查起诉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诉讼程序活动。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要在一到一个半月内,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半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