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对于单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没有登记在册的股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的,隐名股东的主要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找他人做自己的代理人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但是因为公司红利分配等问题却容易产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一般有: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本律师认为,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对于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的地位,以工商登记的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