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上诉法院需要多久?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由于目前二审中撤回起诉仍系个别现象,尚未引起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重视,但笔者认为,若放任这种情况发生带来的危害不可想象:

首先,二审中原、被告诉讼地位将不再平等,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原审原告一方对具体案件有一撤到底的权利,这种动辄不顺我意就推倒重来的做法,从根本上抹杀了被告之前为诉讼活动做的所有努力,使被告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被告若想解决原本的纠纷,只有通过另交诉讼费作为原告另行起诉,而在本次诉讼中一审二审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律师费和其他应诉、收集证据等过程中开支的各项费用无法要求原告补偿,另一方面原告另行起诉或者应诉也是同样的情况,结果只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

其次,将导致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一,现行民诉法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若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不加限制,只要查明出于自愿就可以随时准许,同时考虑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理论上原告可以无休止的提起诉讼,利用各个法官对相关案件事实认定和法条适用方面理解的不同,同时钻法官自由裁量的空子,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反复选择,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承办法官中反复选择,重复起诉,做最有利于自己的尝试。这可能导致一件极为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最终经过两级法院多个法官的多次审理,大量程序性工作被重复,不同承办法官反复就该个案作案前阅卷工作,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第二,原告可以从已被撤销的一审判决中刺探法院对该案的倾向性意见,并在通过前一次诉讼双方的质证和辩论后,针对被告的反驳意见和证据,补充收集和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改起诉书和辩论意见中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甚至大胆销毁、涂改关键证据,收买证人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给审判工作中的事实查明带来极大难度。第三,由于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则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应减半由原告承担,原告经历了两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却只用给一次案件受理费用,从另一个角度再次浪费了诉讼资源 。

综上所述,劳动者通过仲裁基本上都是可以得到满意的诉讼结果的,但是因为劳动者被侵害后可能因为时间的拖延其损害会越来越加重甚至无法挽回,因此而希望尽快让上诉到法院的案件能够解决,尤其是仲裁的答复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