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结婚证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没有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不需要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的方式,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因此离婚的必要前提就是,双方已经拥有了一段合法的、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就意味着双方在之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候,男女双方并不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当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的期间,育有子女以及存有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就需要分割共同财产以及判断子女的抚养权。具体来说,双方可以参照婚姻关系的相关制度,来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亲子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及时支付抚养费。

二、《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涉及到结婚和离婚的办理,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特别是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是属于非法同居的行为,其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相关情况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咨询了解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