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的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问题的规定》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2、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在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伤害;4、其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吸毒。三、自残或自杀。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