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构成了盗窃罪,请律师还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律师的辩护词往往都是法官参考的依据,对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有极大的影响。那你知道盗窃罪的辩护词该如何写吗?整理了一篇范本,供大家作为参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刘某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所起的作用极小,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起诉建议书、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另外一名被告廖某A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在整个案件中仅仅是根据另外一个被告廖某B教的方法准备了制作了吸金工具的材料,然后陪同廖某B找到廖某A,廖某A对刘某并没有什么印象,如何使用吸金工具,如何分成的事宜他都是和廖某B联系,在警方的几次询问中他都没有提到刘某,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此外,根据黄某、陈某的询问笔录也能得知他二人都是受廖某B胁迫,吸金工具也是廖某B交给他们的,钱也是廖某B给的,刘某只是随从。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刘某之前曾经是被害人单位的员工,正如公司员工黄某和吴某在询问笔录中说的,被害人公司的沉金生产线平时总是有误差的,而吸金工具上吸附的金盐远不及公司每天的误差,没有给公司的产品和公司本身造成任何损失,被告人刘某也深知这点,他的目的不是想造成公司的损失,而是想低价的收购廖某A拿出来的金盐,案发后,其想要盗窃的金盐仍然在单位,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后果。

4、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刘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刘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