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

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

“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

其中,“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