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二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包括单位自动投案和单位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方面。三要件说认为,单位自首构成要件应包含单位自动投案、单位如实供述罪行和单位自愿接受审判三个方面的内容。四要件说则认为,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除三要件说所主张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体现单位的意志。

单位犯罪的自首情节是通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自首行为来体现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自首要件的行为就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