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的,主要是做到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外企比较注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解读,一般都是严格按照国家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约谈就是一个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标志事件,然后才可能给出相应的补偿,这符合法律规定。1.公司员工均无过错(参见劳动合同法36、37条):比如员工主动离职(并且遵循了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30天),公司不用给钱(想给也行···)。2.员工单方面过错(过失性辞退,参见劳动合同法39条):员工违规(旷工啊、工作期间违反刑法啊)被辞退,公司不用给钱,有的公司还有旷工扣三薪的规定。3.公司原因(但不违规,如经营不善裁员,参见劳动合同法41条)及非过失性辞退(员工过医疗期、能力不胜任,参见劳动合同法40条),协商:公司必须提前知会员工,并进行协商,一般是按照N+1补偿。4..公司单方面犯错(劳动合同法38条、48条、87条):涉及两类情况:1.公司未提供相关劳动保护条件、未缴纳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薪酬、恐吓逼迫限制员工自由等。此种,员工可自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赔付N。2.违规解除,比如你们老板拍拍你肩膀,让你明天别来了···赔付2N;如果员工不想要钱,就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员工胜诉的话,是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就问你怕不怕,哈哈,到到时候你想好好和员工谈心,也没这可能了)。5.员工合同到期除了公司维持或提高待遇,员工不同意续签外,公司均需按照N赔偿。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不想续签了,但是由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签,也要赔偿N。所以企业裁员属于第3类,企业赔付N或N+1即可,这是要和员工谈的;不谈直接解除,可能涉及第4种,员工仲裁胜诉的几率很高,员工要钱,补偿金就由N升级为2N;员工想继续履行,公司也没辙,可想而知,经历过仲裁的员工,还可能好好上班吗?可惜公司再想面谈解除,也非常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