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3月,国家城建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与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1995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对古树名木的界定及其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上升到了依法保护的层面。为了更好地保护古树,2000年9月,建设部又颁布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随后我国省级城市先后颁布了自己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部分地级城市也根据实际,颁布了地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无论是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还是省级颁布的古树管理条例或办法,都从古树的定义、古树行政主管部门、古树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
损害古树的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界定。例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
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园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埋……”第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