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指定辩护属于法律援助,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经济特别的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能力请律师,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法院也不能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直接定罪量刑,指定辩护的律师,也要依法承担起辩护人的职责。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