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2.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