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作为统治阶级的一种强制方法,其本身并无任何目的。但作为统治阶级却希望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能够达到某种效果。因此,刑罚的目的也就由此而产生了。它的产生不仅对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且制约着刑法的性质和内容。所以,由于国家类型的不同,其刑罚的目的也自不相同。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它不仅有悠久的文化,而且刑罚的渊源也极其深远。它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终跨入社会主义社会。在这漫长的历史长廊中,我国的刑罚制度亦是几经曲折,从维护剥削阶级少数人的利益、维护人剥削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几经斗争,才逐渐转变成为今天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惩罚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和迫坏社会秩序的社会制度,建立了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1 / 7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性质自然就决定了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但如何具体实现这一目的呢?这就要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来分别论述。(一)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②。”换言之,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其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不再重新犯罪。何以把这种预防称之为特殊预防呢?这是因为已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是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因为作为公民,他们的某些权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把他们与社会隔离和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剥夺或限制其继续犯罪的条件,从而排除犯罪对社会的侵害。其直接的目的就是在于彻底消灭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这就是特殊预防最明显、最直接的作用。其二,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其后运用一定的改造手段,使其逐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犯罪给国家、社会、亲人以及侵害客体带来的伤害,从而改恶从善,悔过自新,逐渐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之所以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除有冒险心理外,往往持有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但是一旦受到刑罚处罚,某些权利被剥夺,就会使他们体会到失去自由或生命的恐惧,认识到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的真谛。体会到犯罪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从而抑制和弱化犯罪分子的犯罪欲念。然而,惩罚作为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不仅可以抑制和弱化犯罪心理,而且可以说是一种教育。可是,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相反,单纯的惩罚还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因此,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同时, 必须把惩罚和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实施惩罚的前提下,实行全面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通过对其强制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逐渐改变恶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才有可能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变强迫改造为自觉改造,最终成为守法公民。~ 2 / 7 ~实践证明,我国对罪犯在实行改造的过程中,由于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正确指导下,对罪犯的改造已颇见成效。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不仅把接受改造的绝对多数罪犯改造成了守尖公民。而且成功的改造了末代皇帝、日伪战犯和大批的国民党战犯,实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二)一般预防在对特殊预防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对一般预防也就可想而知了。既然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被适用刑罚的犯罪分子,那么一般预防的对象则应该是社会上有可能实施犯罪的危险分子,目的是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即:“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③我们知道,当已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时,势必会给那些尚未犯罪或有犯罪企图的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从心理上影响、教育、警戒和震慑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使其对犯罪所产生的后果心有余悸,促使其权衡利弊,最终成为避免受惩罚而放弃犯罪。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犯罪是十分必要的。列宁曾指出:“法院所应该做的,并不是取消恐怖(允许这样做,将是自欺欺人),而是有原则性地明显地、不虚伪与不掩饰地将恐怖加以论证,并使之具有法律依据。”④这段论述为我国利用刑罚的威慑作用的必要性提供了科学依据。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不肯接受教育企图进行犯罪的人,如果不利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产生的威慑力来警告他们,就难于遏制他们的犯罪欲念。因此,我国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除坚持依法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外,还非常重视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集中公审,以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进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但是,一般预防的对象仅限于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因此就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自觉遵守法律是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人民群众不仅会从中受到教育。而且能够提高他们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追究犯罪,预防犯罪的认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堵塞漏洞,形成预防犯罪的强大合力,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3 / 7 ~总之,无论是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都有着其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般预防是通过特殊预防来显示自己的作用和衽的,而特殊预防寓于一般预防之中,只有认真抓好这两种预防,才能全面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