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人员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由学校负责用人,而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关系和相关的人事业务委托社会人才服务进行管理的模式,退休金与编制人员一样。

人事代理人员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次3年。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聘用合同书内容一般包括:聘用期限、劳动关系、岗位及职责、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要求、考核办法、聘用待遇、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及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其它协议条款等。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不能转岗。聘期结束后,本人自愿转岗的,可以按当年的公开招聘计划及岗位设置条件重新应聘。

扩展资料: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待遇:

1、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对应届毕业生安排单身公寓。

2、学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