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期限的规定是两个月。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天,特殊情况为七天,流窜、结伙作案为三十天以内,提请检察院进行批捕。检察院七天以内,做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可超过二个月。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在侦查的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那天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