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包含的内容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