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但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此外,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