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受领人包括以下的人:

1、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代理人。

2、破产财产的管理人。

3、收据的持有人。

4、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

5、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受领清偿的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