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上来看,对于劫持交通工具的行为,刑法规定了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等犯罪行为,没有规定劫持火车的犯罪。个人认为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倘若发生了劫持火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条件较为典型的描述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个人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处罚的行为,均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如果以罪刑法定来限制该罪的适用,必然会导致该罪没有任何适用的余地,成为空设。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劫持火车的行为,应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