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