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加盖公章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规定的。法律依据: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