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民法的规定定金是可以退的吗

定金只有在遇到不可抗力时才能单方面要求退还。此外,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退还定金。

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1.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对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交易过程中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交定金并不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2.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定金条款在网购、不动产交易、酒宴预定等场景中多次出现,对于消费者来说,定金条款需要用心去识别,必要情况下还要懂得规避。在一些自然灾害、疾病的面前,由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定金是可以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