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姜海某发贴咨询:我家买了一套商品房,系期房,首付款都交完了。开发商和我说房子卖重了!就是卖了两家。请问这个问题我们该怎么办?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解答:开发商失德,一房二卖,姜家不幸身陷其中。简单地说,其现面临着要求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两种不同的选择,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却不在姜家手中,具体得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就说明,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第一、双方已正式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虽然未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已签订的认购、订购、预订、预售等协议已具备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按约定收取了购房款。第二、开发商愿意凭已签订的合同向房管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解除同另一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对此,如果暂不能办理登记,便先办理“预告登记”,也能增加了一份保障。可见,这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不以签订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同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也不以签订的合同无效为前提。从前述条款来看,如果合同有效,但开发商违约;或者开发商存在缔约过失(姜家无论如何均无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开发商均要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此要补充的一点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是应由法院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形在一倍以内自由裁量。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主要依据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程度等来综合决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