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准备以下证据:(1)结婚的证明材料;(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7)财产清单;(8)双方经济状况;(9)住房的证据材料;(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