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慈善法》

第六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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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网上公开募捐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这意味着,慈善法放宽了对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限制。所有慈善组织对通过互联网募捐、发布募捐信息的平台或将拥有自主选择权。而之前的草案规定,只有“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扩大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

慈善法确定了受托人的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中,受托人被限定为慈善组织。

说明中显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草案对受托人范围的最新规定意味着,慈善信托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将有更多选择。

草案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草案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