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的夫妻离婚具体如下: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则按事实婚姻处理,除非双方愿意补办婚姻登记,否则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问题。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