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需要交警参与,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