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原因。

首先,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令很多不法之徒抵挡不住巨大利润的驱使,不惜假冒专利、窃取他人著作权、盗用别人的商业秘密,去侵犯他人拥有的合法知识产权。

其次,行政权力划分不协调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十分乏力,行政执法的力度也十分不足。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处理中,容易出现大量暗箱操作的现象,让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缺乏效率。

2、主观原因。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巨大的利润,抵挡不了自己的贪念,法律意识薄弱。当今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更加薄弱。网络不断发达,而网络中的知识产权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一个扩散的途径。

3、法制不完善。

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制的立法并不全面,虽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可是所设置的法网其实存在着不少漏洞。

此外,由于各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各有不同,让许多跨国犯罪得以钻空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泛滥成为跨国犯罪的主要形态之一。以罚代刑的形式,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受不到有力的惩罚,从而使之愈发胆大妄为。

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保护分为:

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能促使品牌建设和品牌影响力的提升;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